及时送医并保留全部病历、票据原件;现场拍照取证。谁垫付、票据在谁手里。
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单位30日内向九龙县人社局申报;单位不报的,工人或近亲属1年内可自行申请。按项目参保的,以项目参保关系申报;仍须证明在本项目务工及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不必先证明与总包签过劳动合同。
时限刚性 · 逾期费用自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,一般不超过12个月;伤情严重的经甘孜州劳鉴委确认可再延长不超过12个月。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单位负责护理。
用人单位支付伤情稳定后向甘孜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,确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依赖。初次鉴定费:参保的由基金支付。
鉴定费·基金支付基金部分:凭认定书、鉴定结论、票据向九龙县经办机构申领;单位部分: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结算。
基金支付单位支付五至十级在符合法定解除/终止情形时,发生两笔“一次性”:医疗补助金(基金)+ 就业补助金(单位)。一级至四级保留关系、按月领伤残津贴,不适用这两笔。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终止的,两笔均不计发。
基金单位待遇争议:协商不成 → 九龙县劳动仲裁(时效1年)→ 15日内起诉。工伤认定争议走复议/行政诉讼,不是仲裁前置。
待遇走仲裁 · 认定走行政| 费用项目 |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(已按项目参保时) | 用人单位(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)支付 |
|---|---|---|
| 医疗费、康复费(符合目录) | 实报实销 | 目录外费用不进基金 |
| 住院伙食补助费 | 全省统一 30 元/天 | — |
| 经批准异地就医交通、食宿费 | 交通凭票报1次;途中伙食60元/天、住宿限300元/天,不超过3天 | — |
| 辅助器具费 | 按标准 | — |
|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| 按所选等级 × 本人工资 | — |
|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(符合解除/终止条件时) | 五至十级:按省平工资 × 法定月数 | 未参保时改由单位支付 |
| 劳动能力鉴定费(初次) | 参保的由基金支付 | 未参保由单位承担 |
|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(按月) | 基金按月支付 | — |
| 鉴定后生活护理费(按月) | 完全/大部分/部分不能自理:基数的 50%/40%/30% | — |
| 停工留薪期工资 | — | 原待遇不变;一般≤12个月,延长须劳鉴委确认 |
|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| — | 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单位负责 |
| 五、六级伤残津贴(按月) | — | 保留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:本人工资 70%/60% |
|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(符合解除/终止条件时) | — | 五至十级:按省平工资 × 法定月数(符合条件时递减) |
|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| — | 劳动法项目,不是工伤待遇,可另行主张 |
| 主体 | 责任定位 |
|---|---|
| 施工班组(包工头) | 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。对工人承担连带/最终责任,但通常无力赔付;不能以此对抗工人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4条:个人承包违法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 |
| 四川弘宁(分包人) | 若具备相应合法经营资格,并将工程包给无资格班组,一般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(法释〔2025〕12号第1条;四川条例第23条)。停工留薪工资、护理费、就业补助金等单位侧项目原则上由其支付。 |
| 总包(水电十局) | 已按项目参保 → 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关系覆盖项目上全部从业人员(含专业分包、劳务分包农民工)。若弘宁不具备相应资格,用工主体责任上溯至总包。先行垫付后,可依分包合同及法释〔2014〕9号第3条向弘宁、班组依法追偿(条文为“有权追偿”,能追回多少取决于对方清偿能力)。 |
| 项目 | 计算式 | 金额(元) | 支付方 |
|---|
| 风险点 | 应对建议 |
|---|---|
| 30日申报期逾期 | 按项目参保不及时申报,逾期期间待遇由单位自担。上方填事故日期会按本地日期倒计时。特殊情况可书面报人社局申请延长。 |
| 医疗费垫付无凭证 | 谁垫付、票据在谁手里,决定基金报销款归属。务必书面确认垫付金额并交接票据原件。 |
| 弘宁无相应资质 | 用工主体责任可能上溯至总包。核查营业执照和电力施工/劳务资质原件并存档,不要只看“有执照”。 |
| 认定完成前私了 | 未完成工伤认定就一次性了结,等于放弃基金。测算稿不要当协议签。正式和解须写明基金项目与单位项目、垫付款归属、是否解除、是否另付经济补偿、总包追偿权。 |
| 就业补助金递减用错 | 递减主要适用于“本人提出解除”。合同期满终止、第38条被迫解除,按条文应全额。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终止的,两笔一次性都不发。 |
| 五、六级当七至十级谈 | 五、六级应保留关系、安排工作;安排不了的按月发伤残津贴。只有职工本人提出解除(及第39条等法定情形)才发生两笔一次性,五级就业补助金全额约 45.9 万元。 |
| 总包垫付钱收不回 | 先行支付后依分包合同及法释〔2014〕9号第3条追偿。垫付时保留转账凭证与费用清单;对方清偿能力不足时不能指望“全额”收回。 |
| 实名制未报送 | 人员变动宜在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报送。未报送可能被争执“不在参保名单”,应立即补报并保留考勤、进场、工资表。 |
| 基数每年更新 | 省平工资计发基数每年约7–9月更新。跨年度解除的,按解除时上年度基数,不要用受伤当年的旧数硬套。 |